河北地质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河北地质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5号)和《河北地质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评定和咨询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以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为宗旨,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
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所、室)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部、所、室)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在学院(部、所、室)、职能部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学校以公开公正的方式遴选产生候选人,然后经民主评议、表决等程序确定委员人选,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并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学科建设、科技发展、学术道德三个专项委员会,分别围绕学科建设、科技繁荣、学术道德等方面切实开展工作,谋划我校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的战略性布局,整体把握学校办学的学术方向,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学术环境,推进我校良好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调离学校,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或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十一条 为方便开展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参照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负责本学院(部)的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各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挂靠在学校科学技术处,设秘书1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树立遵循学术规律,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追求学术卓越的基本理念;
(三)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校学术委员会学部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外聘教授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二)自主设立的各类重要学术、科研基金、科研资助计划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学术评价,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等;
(三)省部级及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申报;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校学术委员会对下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硕士点建设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研究;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如有异议,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
对调查认定的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建议校长办公会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提出其他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会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审议、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办公会、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院(部、所、室)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然后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校学术委员会及其授权的校学术委员会各学术分委员会,各学术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确定的原则制定各自的章程或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并经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