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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3-05-23 11:14:00

河北地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切实配合《河北地质大学学术规范制度》的落实,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制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涉及河北地质大学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的各类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及惩戒  

    第三条 本机制所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及其惩戒,严格按照《河北地质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中第章所规定内容进行认定并执行  

第三章 处理机构设置  

    第四条 成立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的政策与制度,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五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为本单位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必要时可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相关职责:定期检查院系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第七条 各组织在查处过程中,应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有理有据;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科研探索的积极性,并引导好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  

第四章 查处程序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或个人可向学风建设办公室进行各类不端行为投诉,收到投诉后,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及时会同被投诉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科技的校领导共同讨论,必要时可听取被投诉人的解释与申辩,决定是否对该项投诉正式立项调查。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投诉,学风建设办公室将投诉材料移送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对该项投诉进行审议。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审议需要,可以临时组成专项调查小组,对该项投诉进行独立调查。专项调查小组由校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或有关学科的不任校内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3至5人组成,并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组长。专项调查小组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专项调查报告,专项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依据投诉材料、专项调查小组提交的专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如投诉的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事实成立,则根据《河北地质大学学术规范制度》中第章的有关条款,研究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处罚的意见,并向学校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正式向学校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前,应先将审议结果和处罚建议通知有关当事人。有关当事人对审议结果和处罚建议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要求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应予以复议。复议后被维持的有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处罚建议,对被投诉人做出最终处罚决定并通报全校。如被投诉人的该项学术不端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规定处罚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资助。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时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或审议;投诉人有充分理由证明校学术委员会人员或专项调查小组人员与自己或被投诉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或审议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四条  在学校做出最终处罚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学术不端行为影响较大的,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必要时经学校授权,由校学术委员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校内发布通报或通过社会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披露、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机制由河北地质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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